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17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二日作供辯方質疑黃承認案情中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惟開設「育龍」前仍未有2019年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在「育龍」頻道以「大行動」作招徠眾籌他又認為使用汽油彈都算是「恐怖主義活動」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向警方投擲過百支汽油彈、10月2日因示威者中槍而「復仇」向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還有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中大葵芳等都有扔汽油彈

2019年10月1日國慶示威。(資料圖片)

黃振強早前作供確認其代表律師曾與律政司作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惟辯方指當中有內容與事實不符包括9月軍訓是為12月8日「大行動」預備黃同意有誤但都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以為自己要承認案情

黃同意開設「育龍」頻道時未有「大行動」計劃 惟曾以此宣傳眾籌

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今指承認案情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開設「育龍」頻道時仍未有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曾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

辯方又質疑,12月7日才在「育龍」提及集齊’30粒龍心(即殺警)」法官張慧玲關注案情沒表示「育龍」一開始便有宣揚恐怖主義活動控方稱案情指「懷有該財產用於作出有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12.8計劃的意圖不一定需要與12.8計劃絕對掛鈎

黃振強畫像

黃認為「用汽油彈都算」恐佈主義活動

辯方問及除12月8日黃有否組織其他恐怖主義活動如「殺人」用炸彈黃回答認為「用汽油彈都算」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使用約百支汽油彈並向警方投擲;10月2日示威者中槍事件後為「復仇」而向大窩口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中大葵芳等擲汽油彈當中在中大並非使用「老虎仔」的貨源因距前線幾百米後便有後勤免費製造汽油彈黃同意沒使用「一分一毫」買槍和炸彈

辯方又提到在承認案情中黃11月8日向家長「黑警」稱「啲錢畀手足下半世用嚟緊🔫🔫🔫黃指意思是想拿到槍械其後欲「著草」黃另承認劉佩凝不認識家長「黑警」不知道兩人的對話

「育龍」開設前 女被告劉佩凝不知涉案戶口與恐佈活動有關

另在承認案情中提到案發時間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共籌集了四百多萬元辯方質疑最早協議是於11月「育龍」頻道開設之時為何黃同意11月前是案發期間黃答指「因為呢份嘢唔係我寫」他承認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育龍」開設前劉佩凝並不知悉涉案戶口與恐怖活動有關

辯方指「龍心」代表「寶石」非「拎命」 黃指沒玩「屠龍傳記」線上遊戲

黃振強早前又承認在「育龍」發佈「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的帖文稱「龍心」意指「殺警」辯方問黃有否玩線上遊戲「屠龍傳記」當中「龍心」是指寶石可用現實金錢購買黃稱沒玩過辯方問到黃口中講「龍心」為「拎命」他人是否可理解為「寶石」法官聞言後稱黃不知道有此遊戲無法回答除非辯方提供「龍心」資料

黃又供稱提供大額資助的金主通常是專業人士懂得「規避法律」訊息會使用「閱後即焚」功能故黃的手機找不到大額金主對話而黃不會特意刪除對話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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