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17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二日作供。辯方質疑,黃承認案情中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惟開設「育龍」前仍未有2019年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在「育龍」頻道以「大行動」作招徠眾籌。他又認為,使用汽油彈都算是「恐怖主義活動」,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向警方投擲過百支汽油彈、10月2日因示威者中槍而「復仇」向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還有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都有扔汽油彈。
黃振強早前作供確認其代表律師曾與律政司作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惟辯方指,當中有內容與事實不符,包括9月軍訓是為12月8日「大行動」預備,黃同意有誤,但都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以為自己要承認案情。
黃同意開設「育龍」頻道時未有「大行動」計劃 惟曾以此宣傳眾籌
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今指,承認案情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開設「育龍」頻道時,仍未有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曾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
黃認為「用汽油彈都算」恐佈主義活動
辯方問及,除12月8日,黃有否組織其他恐怖主義活動如「殺人」、用炸彈,黃回答認為「用汽油彈都算」,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使用約百支汽油彈,並向警方投擲;10月2日,示威者中槍事件後,為「復仇」而向大窩口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擲汽油彈,當中在中大並非使用「老虎仔」的貨源,因距前線幾百米後便有後勤免費製造汽油彈。黃同意,沒使用「一分一毫」買槍和炸彈。
辯方又提到,在承認案情中,黃11月8日向家長「黑警」稱「啲錢畀手足下半世用,嚟緊」,黃指意思是想拿到槍械,其後欲「著草」,黃另承認劉佩凝不認識家長「黑警」,不知道兩人的對話。
「育龍」開設前 女被告劉佩凝不知涉案戶口與恐佈活動有關
另在承認案情中,提到案發時間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共籌集了四百多萬元 ,辯方質疑最早協議是於11月「育龍」頻道開設之時,為何黃同意11月前是案發期間,黃答指「因為呢份嘢唔係我寫」,他承認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育龍」開設前,劉佩凝並不知悉涉案戶口與恐怖活動有關。
辯方指「龍心」代表「寶石」非「拎命」 黃指沒玩「屠龍傳記」線上遊戲
黃振強早前又承認,在「育龍」發佈「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的帖文,稱「龍心」意指「殺警」。辯方問黃,有否玩線上遊戲「屠龍傳記」,當中「龍心」是指寶石,可用現實金錢購買,黃稱沒玩過。辯方問到,黃口中講「龍心」為「拎命」,他人是否可理解為「寶石」,法官聞言後,稱黃不知道有此遊戲,無法回答,除非辯方提供「龍心」資料。
黃又供稱,提供大額資助的金主,通常是專業人士,懂得「規避法律」,訊息會使用「閱後即焚」功能,故黃的手機找不到大額金主對話,而黃不會特意刪除對話。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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